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減免目錄在平潭地區的納稅人,符合以下行業條件的,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1. 高技術產業
    1. 電子信息產業
    2. 設備製造業
    3. 新材料產業
  2. 新能源產業
    1. 服務業
    2. 現代物流產業
    3. 商務服務業
    4. 文化創意產業
    5. 技術與商業服務業
  3. 農業與海洋產業
  4. 生態環保產業
  5. 公共設施管理產業
  6. 旅遊業

詳細目錄請參考《福建省平潭國際旅遊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版)》

資格認定程序

上述實施措施中提到的金融機構,是指符合實驗區要求並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註冊、開設銀行賬戶、納稅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私營銀行、農村銀行、外資銀行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證券、保險、期貨、融資租賃公司、金融公司、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及其他金融機構。

  1. 金融後勤服務公司: 金融後勤服務公司是指由持牌金融機構總部設立並直接管理的後勤服務組織,例如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銀行卡中心、支付結算中心、業務運營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災難恢復中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以及專門提供金融外包服務的法人單位,如鈔票處理、ATM運營管理和金融文件管理等
  2. 股權投資公司: 股權投資公司包括股權投資公司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主要業務是股權投資(包括以股權投資公司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員工持股平台公司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是指接受股權投資企業委託,主要從事股權投資管理的公司,所管理的資金包括保險資金、信託資金、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天使基金、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基金、債券基金等。
  3. 享受優惠的稅務材料企業可以參照《優惠目錄》中的條目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務相關材料應由納稅人保存,以備查驗。
  4. 如稅務機關無法確認主營業務,可書面通知企業,服務業、農業及海洋產業企業應自行向區經濟發展局申請,並憑稅務機關的通知辦理認定。
  5. 區經濟發展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負責受理認定申請。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主營業務認定暫行管理辦法》,企業需提交《企業主營業務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至區經濟發展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收到申請後,材料將轉交區經濟發展局稅收優惠審核辦公室確認。
  6. 審核辦公室接收《企業主營業務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認定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蘭綜事管綜2014109號)開展認定工作,認定結果將在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委託第三方認定所需時間)通過窗口通知申請企業,並告知企業將確認意見提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確認意見辦理。

財稅支持政策

企業所得稅

  1. 企業主營業務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並且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免稅與保稅

  1. 免進口稅:從國外進入平潭的生產相關機械設備、基礎設施材料和維修零件,按照備案管理,免徵進口稅,但“前線”規定的不得免稅商品除外。
  2. 保稅進口:從國外進入平潭的用於加工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組件、包裝材料和消耗材料,實行備案管理,保稅,但“前線”規定的不得保稅商品除外。
  3. 區內企業銷售商品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退稅政策

  1. 生產相關商品銷往大陸到平潭的,視同出口,實施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
  2. 水、蒸汽、電力、燃氣等無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購買企業在平潭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
  3. 原文參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潭綜合實驗區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62號)

選擇性徵稅

  1. 對於位於平潭的企業生產加工的保稅貨物,通過「二線」銷往內地的,企業可以申請選擇按原材料或按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關稅地方支持與鼓勵行業獎勵、補貼及其配套政策
  2.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橫琴、平潭開發建設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1號)。

地方支持與鼓勵行業獎勵、補貼及其配套政策

  1. 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工商註冊地和稅收繳納地在本區,年土地稅繳納超過100萬元,主營業務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自稅收年度內前五年,可按本地財政收入的比例享受獎勵和補償,並享有租賃辦公場地和子女入學的相關支持政策。
    1. 具體返還比例:
    2. 高技術產業:80%
    3. 服務業:50%
    4. 現代物流產業:65%
    5. 農業和海洋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公共設施管理產業、旅遊和社會事業:50%
  2. 企業設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技術創新服務中心、新產品研發設計中心、科研試驗基地等的,將獎勵200萬元;如為省級,則一次性獎勵100萬元。